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肆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參拾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獲不起訴處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七號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四四公克(包裝重0.五二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三月三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扣案之海洛因重二.三公克,即有未合;而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有三十三公克,上開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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