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劉彥呈
被告 蘇鴻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劉彥呈
被告 蘇鴻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