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賴云庭賴遠珠
賴秀彩 賴美樺賴秀蕙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賴青柱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起訴時應有部分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為新臺幣(下同)6,68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萬0,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家豪附表:
┌──────┬─────┬─────┬────┬──────┐│臺中市西屯區│起訴時應有│面積(平方│公告現值│訴訟價額││下石碑段土地│部分(公同│公尺)│(新臺幣)│(新臺幣)││地號│共有)││││├──────┼─────┼─────┼────┼──────┤│2083│1/2│2641│50,000元│6,6025,000元│├──────┼─────┼─────┼────┼──────┤│2084-4│1/2│1│50,000元│25,000元│├──────┼─────┼─────┼────┼──────┤│2084-5│1/2│31│50,000元│775,000元│├──────┼─────┴─────┴────┼──────┤│合計││6,68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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