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聲請人 吳政霖 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2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
1)×10×43=1,290。
二、查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87,612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5歲(00年生),近二年均有薪資收入,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四、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概稱其債務之種類為「借貸」,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表示為「入不敷出」,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均有工作收入,究竟係何種必要開銷,致其須藉信用貸款方式支應?請詳細說明之。
五、請提出自107年8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之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
六、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有支出「機車保養加油」之收據、發票等文件,並分別陳報每月必須支出之「機車保養」與「加油」之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足以佐稱其有每月支出「手機費1,200元」、「室內電話費100元」之單據、收據。
八、聲請人表示有扶養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之依據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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