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抗告人 吳東法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補充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魏玉英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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