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 張李琴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30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
1)×10×43=2,150。
二、聲請人表示未能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原因,乃因其每月至多僅能返還5,000元云云,請說明其如何計算出該5,000元之數額?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有無提高每月還款數額之空間?
三、請始末陳述聲請人分向花旗(台灣)銀行、凱基銀行辦理授信貸款1,608,000元、62,000元之過程?(即辦理借貸之時點、數額?撥款後,聲請人如何使用該筆款項?)有何使用借款之必要?並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借款流向。
四、請依下列表格方式,陳報自107年5月1日起至陳報月止,各月經營尚芥青小吃店之營業狀況,每月營業額應以實際營業收入為準(請切實統計),各成本項目請隨實際狀況增減,分別表示支出數額,並提出證明單據為證。
┌─────┬──────┬──────┬──────┐││107年5月份│107年6月份│107年7月份│├─────┼──────┼──────┼──────┤│月營業總額││││├─────┼──────┼──────┼──────┤│店面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營業稅││││├─────┼──────┼──────┼──────┤│進貨花費││││├─────┼──────┼──────┼──────┤│月盈餘││││└─────┴──────┴──────┴──────┘
五、請說明聲請人係因何疾病,致每月須支出醫藥費?另請提出自107年5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就診之醫藥費單據。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手機通訊費達1,500元,核顯高於本院其他更生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費數額,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話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話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八、提出聲請人及張○賢、張○中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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