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88號聲請人 劉慶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宸和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5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楓工業有限公司陳家雀蘆洲區農會112年6月5日104,750元FA2377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