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47號聲請人 林水趁
魏士程 魏谷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一脩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33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