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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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炳宏
蔡珮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仁(姓名年籍均詳卷)
陳○嘉(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陳○均(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計算式:180,000元+80,000元+100,000元+50,000元=41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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