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依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撫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部分之記載,更正為「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2號」。附表編號2備註欄部分之記載,更正為「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3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備註欄之記載誤寫為「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2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號」,應分別更正為「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2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3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