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 、 盧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