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3號聲請人 唐曉鳳 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宥竣 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