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俠客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