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儒靖 被上訴人即被告 麥恩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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