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林家德林賞之 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璁 等間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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