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洪清華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宥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