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佳德糕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施威凱┌─────────────────────────────────────────────────────┐│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佳德糕餅有限公司│77,730元│0000000│107年8月10日│││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