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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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金燦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於107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7年6月2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75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54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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