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福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福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福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2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8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107年8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10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其於107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
106年度士簡字第59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7年度士簡字第7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7年5月2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
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754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