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會款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訴狀之聲明欄記載,第1、2項聲明各請求被告給付新
台幣(下同)40萬元,則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金額是否為80
萬元?若仍為40萬元,則上開聲明欄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依原告提出合會契約記載,互助會會首為「乙○○」,而原
告卻以「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則原告
究係以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給付會款?請具狀敘明。
三、依原告提出合會契約之會員名單記載,每會含會首共26會,
原告參加2會應為52會,而原告卻稱共50會,原因何在?
四、依原告提出合會契約記載,原告參加2會之時間分別係民國
(下同)95年7月及95年10月,每個月開標1次,則該2次合會
迄今尚未滿期,原告既起訴請求給付會款,原告究竟於何時
得標該2次合會?得標金額各為多少?
五、請原告提出上開2合會自95年7月及95年10月起標後,歷次得
標會員之得標金額各為多少?又原告在起訴前已繳納之2會
會款各為多少?
六、請提出被告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或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
事欄請勿省略,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