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2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參佰
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持卡人計息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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