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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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告 陳遊烈

被告 陳姵羽

賈孟涵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賈孟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郭維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同案被告 張浩群方亮余 部分調解成立),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林翠珊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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