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游榮三

被上訴人 游信興

王淑媛

梁文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增補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萬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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