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游榮三
被上訴人 游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增補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萬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