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聲請人 鄭雅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3人×10份=5,59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9
月30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106至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五、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記載「有」、「無」相關債務人,請聲請人重新補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倘聲請人並無債務人,亦請載明「無債務人」。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所有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基本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聲請人現是否任職於何處?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8年5月至11月之薪資明細表;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期間)、「目前每月支出」,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水、電、瓦斯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相關單據釋明之。
㈡個人電話費每月1300元: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之繳款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每月支出高額電話費之必要性。
㈢租金每月80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㈣水、電、瓦斯費每月2000元:請分別列之,並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㈤交通費6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並提出提出最近6
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加值證明…等)。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㈥勞、健保費1361元:請分列之,並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繳費
單據。又勞健保費用是否已於薪資中扣除?
十、聲請人陳報須扶養女兒,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或提出支付扶養費相關匯款等);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各銀行之存款餘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等。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0月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