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時彥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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