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廖天宇 祭祀公業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高孟焄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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