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俞允安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被 告 黃建傑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