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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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原告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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