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群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607,8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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