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堡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珠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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