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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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 林進來
林桂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被告 林蔡秀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於起訴時僅記載「被繼承人 林太平 所留遺產中不動產」而未明確記載該不動產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其餘裁判費,待原告補正聲明後,再由承審法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補繳,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