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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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52號原告桂林山水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聰 被告 葉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