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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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更字第1號聲請人 歐陽進恒 相對人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相對人 林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102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姓名「歐陽進恆」之記載,應更正為「歐陽進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