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鐘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袁和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