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77號聲請人 郭耀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任溱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任溱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系爭本票未載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104年4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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