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 陳勝章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維容 、 梁東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300元,應繳裁判
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