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楊姵妡 被告 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雖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然係屬流抵契約所生,本質上為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原告主張其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告主張被告將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64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上開房地即擔保物之價額為635,331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700元×862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027+房屋課稅現值430,900元=635,331元),高於於擔保債權額,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