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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