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判決之附表欄編號3部分,原載應沒收之物為「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白色顆粒叁包」,應更正為「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白色顆粒肆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