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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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 呂學昇 相對人 謝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7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均屬範圍之所及。
(六)清償日期:102年7月19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壹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秀菊,1分之1。嗣相對人謝秀菊於101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960,000元,並簽有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為憑。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各1件(以上均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錦村││107-2│建│412│36/41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523│臺中市北區錦村│鋼筋混凝土造5層│1層:46.71││全部││││段107-2地號││2層:66.73│││││├───────┤│騎樓:18.34││││││臺中市北區富強││合計:131.78││││││街29號│││││└─┴──┴───────┴────────┴──────┴─────┴────┘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拍 字第 296 號裁定(102.08.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抗 字第 179 號(102.10.14)[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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