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96號聲請人 廖上崚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廖呂勤煌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廖上崚及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蘇照雅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蘇照雅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廖呂勤煌最近親屬即子女 廖上欣 、廖婉茹親筆簽章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