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聲請人 王漢業 相對人 陳柄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國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且為擔保上開債務,於民國101年10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金額350,000元之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嗣後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債務人林國祥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堪信屬實。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1年10月11日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柄宏,惟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神岡│圳堵││637-40│建│56│全部│├─┼───┼────┼───┼───┼──────────┼─┼─────┼──────┤│2│臺中│神岡│圳堵││637-48│建│1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14│圳堵段637-40、│主要用途:住商用│1層:41.8│騎樓:14.3│全部││││637-48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造│2層:44│││││├───────┤層數:2層││││││○○○區○○路││││││││1720巷58弄17號│││││├─┴──┴───────┴────────────┴──────┴─────┴────┤│共同擔保地號:圳堵段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