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玉章
相 對 人  陳志明
       徐宗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生活窘於生活,且缺乏經
濟上之信用。
二、本件聲請人雖提出其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裁判費
,且有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本院99年度
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書為證,惟此為另案中之訴訟救助聲請
,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並無拘束本件之效
力,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裁定可參,況依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現名下有不
動產5筆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103,502元、郵局獎金
給予收入1筆,給付總額4,000元,顯見聲請人並非無資力繳
納裁判費4,410元,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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