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玉章
相 對 人 陳志明
徐宗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生活窘於生活,且缺乏經
濟上之信用。
二、本件聲請人雖提出其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裁判費
,且有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本院99年度
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書為證,惟此為另案中之訴訟救助聲請
,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並無拘束本件之效
力,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裁定可參,況依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現名下有不
動產5筆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103,502元、郵局獎金
給予收入1筆,給付總額4,000元,顯見聲請人並非無資力繳
納裁判費4,410元,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