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3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刑事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34號聲請人 潘易煥 上列聲請人為刑事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違法辦理聲請人之離婚登記,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狀,然檢察官身為執法人員,不依法律規範而為,違反憲法對人民所保障之生存權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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