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湘紜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代理人 朱純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傅湘紜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9年8月6日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書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9年11月2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2,957,562元債務,僅願分8年96期每月償還10,000元,合計960,000元,償還百分之32.46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
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信用貸款{92年9月30,000元、92年10月105,000元、92年11月20,000元、93年3月30日6,000元、93年4月20,000元、93年6月30,000元、93年8月30,000元、93年9月20,000元、93年10月505,106元、93年11月140,000元、93年12月771,516元(其中代償債務621,938元)、94年1月444,017元、94年3月499,100元、94年4月60,100元、94年5月150,000元、94年6月113,259元、94年7月355,906元、94年8月165,400元、94年9月261,217元、94年10月4,000元、95年1月24日4,840元}、代償債務{94年7月26日100,000元}、服飾{YUKI(93年8月11日3,200元、93年8月24日20,000元)、衣櫃服飾店(93年9月7日13,000元)、龍屋洋服(93年9月7日1,000元)、鉅典服飾城(93年8月31日3,000元、3,300元)、老牛皮(94年5月3日4,959元)、長江鞋業(93年5月24日1,370元、93年6月1日1,280元、1,770元、94年5月3日1,764元)、貝蒂小舖(94年8月2日6,900元)、阿瘦皮鞋(94年1月1日10,285元)、PUZZLEGAR(94年1月18日5,000元)、EASYSHOP(94年7月30日17,116元)}、銀樓{集盛珠寶銀樓(94年8月6日9,348元)、天元銀樓(94年6月9日11,000元)、宏記珠寶銀樓(94年3月1日10,500元)}、百貨{微風廣場(93年5月25日1,000元、1,244元)、新光三越百貨(93年6月1日1,500元、94年6月14日1,498元、4,168元)、廣三崇光百貨(94年1月7日990元、4,450元、94年2月10日5,872元、5,544元)、中友百貨94年1月15日4,644元)}、大賣場{德安購物中心(94年5月19日2,970元、94年5月20日4,239元、4,300元、12,447元、94年6月16日6,320元、94年7月29日26,982元、94年8月9日2,400元、5,000元)、家樂福(94年7月19日13,800元)}、電信{中華電信(92年11月6日7,422元、93年8月8日4,951元)}、其他{佛光華藏文物社(94年3月11日20,000元、94年3月1日21,192元)、金堂藝品店(92年9月11日32,000元)、凱信國際行銷(93年4月20日1,680元)、中友傢俱行(94年1月28日14,000元)、富邦產物保險(94年7月20日14,000元)、魚中魚水族館(94年1月1日2,760元、94年2月7日7,720元)、郵購(93年4月22日3,996元)、紅陽科技(94年1月7日6,870元、94年2月21日8,880元)、瑞成書局(93年9月7日2,817元)、誠品(94年3月8日8,000元)、全國電子(94年5月11日3,078元)、東森購物(多筆)}等{其他小額未列計,僅計算預借現金、信用貨款及代償債務,93年即達1,522,622元,94年即達2,152,899元},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進行單)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