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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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畊澔 即李榮
彬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30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5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