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HARMAVIJAYKUMAR(陳偉傑)
男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印度籍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719號、112年度偵字第4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HARMAVIJAYKUMAR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SHARMAVIJAYKUMAR(陳偉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被告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盧重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