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林慧美 訴訟代理人 陳睿凱 被告 許敏益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
參加人 蔡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