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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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法官楊得君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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