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4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8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違約金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客戶消費
記錄明細表及帳務彙總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智媚